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設計、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包含以下內容:
1,版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在壹定期限內實施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有權利。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權利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享有對註冊商標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依法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由依法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授權使用的品種的專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在壹定地理範圍內依法享有的對商號的專用使用權。
關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誌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數據庫專有權、商品化權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理論界分歧很大。
擴展數據
版權的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之日起產生。
2.也叫版權。分為人格權和作品財產權。其中,作品人格權的內涵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權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通過歪曲、篡改等方式損害作者名譽的權利。
3.擁有以下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通過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藝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輸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揚聲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能夠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電影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並以獨創性創作出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
(16)匯編權,是指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17)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應該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因為在保護作品產權等排他性私有財產權的同時,必須考慮到人類文明的積累和知識信息的傳播,所以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都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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