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制定“申請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註銷”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閑置使用,但對於商標轉讓的受讓人,壹定要註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連續三年未使用該商標,很有可能競爭對手會提交撤銷申請,撤銷該商標。
在壹起商標撤銷復審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快餐企業合谷公司偶然發現河南某食品廠在大米、面粉等商品上註冊了“良心”商標,由漢字“良心”組成。和合谷公司通過協商高價購買了該商標轉讓,並向商標局核準轉讓。然而,在新購買的“良心”商標投入使用後不久,和合谷公司收到商標局的決定,稱該商標已連續三年被撤銷。和合谷公司通過多次訴訟維權,仍未得到支持。
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申請撤銷的,商標註冊人應當提交申請撤銷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該商標的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提到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能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理由,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者公司破產清算而停止使用、不可抗力等。因此,企業在法庭上陳述的理由不能成為《商標法》中的“正當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標的實際使用不在於使用主體,而主要在於有實際使用的事實。
在實際的商標轉讓中,轉讓方和受讓方很少就商標的使用進行溝通,受讓方也很少註意到商標是否已經被實際使用。因此,在註冊商標有償轉讓中,如果商標受讓方不主動核實上述情況,商標受讓方只能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