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包括損害公共財產、損害私人財產和損害非財產權利。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具體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行為的必然結果。只有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壹個損害後果的發生往往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可能包括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也可能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的心理狀態。過錯按類型可分為故意和過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