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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和商標轉讓有什麽區別?

簡單來說,商標轉讓多為“有償”轉讓,通過規定的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商標轉讓主要發生在原商標所有人“喪失”使用商標專用權的能力時(商標所有人死亡、公司破產等。)而繼承人獲得商標。

1,不同含義: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商標讓與、出售或轉讓給他人以取得所有權和專用權的行為。註冊商標的轉讓是指除轉讓以外的其他原因導致商標專用權的轉移。

2.不同內容: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轉讓後6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者評估作價。有些國家規定商標的轉讓應與企業壹起轉讓。我國沒有規定商標隨企業壹起轉讓,但規定了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以固定價格購買股票。

商標權的轉讓不同於商標權的轉移,商標權的轉移是由被繼承人消滅的事件引起的。只要繼承人接受商標權,並向商標局履行註冊商標轉讓手續,就可以實現商標權的轉讓。

商標轉讓與商標轉讓的區別:1,商標轉讓在商標局核準公告時生效;商標轉讓於導致商標轉讓的客觀事實發生之日生效;2.商標轉讓不具有溯及力。受讓人自核準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標權,無權主張以前的侵權行為;商標轉讓具有溯及力,繼承人可以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3.商標轉讓往往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積極結果;商標轉讓是基於客觀原因而非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消極結果。

以上是商標轉讓和商標轉讓的區別。希望能幫到大家。有什麽不懂的可以咨詢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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