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消息:法院認定,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在“我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中享有合法利益,其繼續使用“我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王老吉公司回復稱,“我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的權益屬於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合法經營者王老吉公司,原告是“加多寶涼茶”的經營者,不享有該廣告語的相關權益。原告主張的654.38+00萬元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加多寶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取得“王老吉”商標1998至10的使用權,用於其生產的紅罐涼茶產品。王老吉為了推廣自己的產品,設計了“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廣告語,其關聯公司投入巨資制作含有這壹廣告語的廣告,在全國範圍內持續、頻繁、多種方式進行宣傳,使這壹廣告語知名度很高。2004年6月5438+2月65438+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生產的具有上述包裝和“王老吉”商標的涼茶產品為知名商品。2007年至2011年,加多寶及其關聯公司生產的帶有“王老吉”商標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連續五年位居罐裝飲料市場第壹。2012年5月9日,原告自該日起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變更為“加多寶”商標。之後,王老吉公司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取得“王老吉”商標使用權,並於2012年6月3日上市銷售其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紅罐涼茶產品。該產品2012年銷售額為17億元。王老吉公司為宣傳其產品,制作了以“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為口號的廣告,在其官方微博和被告人何某經營的餐廳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