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供應商
第五條:1、乙方銷售的商品必須是正規生產企業的產品或具有代理授權的產品。在協議期限內,乙方所展售的商品如沒有有效的經銷權時,甲方有權引入擁有該商品正式經銷權或該商品全系列經銷權的供應商,而乙方應停止展售此商品。
2、乙方在經營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商品質量、物價管理規定》。乙方經營的商品在進場銷售前,必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經營證件和商品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詳見附件壹《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經甲方審驗合格後方可銷售。
第六條:乙方提供銷售的協議商品必須接受相關質檢部門的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並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否則,甲方有權扣留這部分商品,並終止本協議。同時乙方還要向甲方支付這部分商品零售價總額十倍的違約金(違約金額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第七條:乙方提供銷售的協議商品包裝應符合標識要求,要所有生產廠家的廠名、廠址、註冊商標、成份含量及使用說明書等;進口商品須標註中文標識;對於經營化妝品及其他專業性商品要表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對每壹批次的商品要有相應的進口商品完備手續,上交業務部門備案,對於手續不完備的商品甲方有權拒絕銷售。
第八條:乙方應遵守並執行《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商品銷售中,實行“商品質量先行負責制”。乙方應無條件執行甲方所指定的售後服務制度,承擔商品包修、包換、包退或其他售後服務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積極配合甲方搞好售後服務。如因質量問題給甲方、消費者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全部賠償,並承擔相應法律和法規責任。
第九條:本協議終止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乙方撤櫃後,甲方需根據乙方所銷售商品的“三包”期限留存壹定數額(即後三個月銷售的20%,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執行)的售後服務保證金,以備甲方繼續履行“三包”責任。如有售後問題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處理;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權將乙方的售後保證金作為損失補償,如不足,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包”期滿,甲方壹次性結清余款。
第十二條:乙方對所提供的商品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其中定量包裝商品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並根據國家法律及甲方的《商品質量、物價管理規定》,乙方商品確有計量問題時,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並承擔相應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