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就其在本國已取得註冊的同壹商標進行國際註冊的,應向本國的商標註冊管理部門或其代理組織提出;
(3)國際局收到申請案後對其進行形式審查,若獲通過,即算是取得了國際註冊;
(4)指定國的商標註冊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文件後,有權在1年期限內聲明在其領土內不能給予此種商標以保護並說明拒絕的理由。否則,該商標的國際註冊即在該國自動生效,轉而成為該國的國內註冊;
(5)自國際註冊日開始滿5年時,國際註冊方具獨立性。否則,該國際註冊所取得的保護仍有賴於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給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