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應由具有監管能力的機構註冊,並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它是證明壹種商品或服務本身來源於某種產地或具有某種品質的標誌。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這壹特定質量,並與註冊人履行了規定的程序,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很多人使用的商標。因此,有必要對其註冊、使用和管理制定統壹的管理規則並向社會公開,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不是單個企業的商標,而是由幾個企業組成的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用於商品和服務。集體商標由組織成員使用,非組織成員不得使用或轉讓。為適應集體商標“* * *擁有”和“* * *使用”的特點,應對其註冊、使用和管理制定統壹的規則,並向社會公布,集體成員在社會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處理步驟如下: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在商標局註冊的任何壹家商標代理機構。所有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在“代理機構”壹欄公布。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申請前查詢(非必要程序)→準備申請文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文件→在編碼窗口確認提交註冊申請→在繳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費→收取費用(申請人收到收據後完成商標註冊申請的提交)。商標局會將各種文件郵寄給申請人,3個月左右會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的審理程序請參見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收到《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如果能提出更具體的問題,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