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壹性質與另壹產品混淆。
6、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8、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壹條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註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在壹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註。
擴展資料
由於食品包裝上的信息不清晰導致食用過後出現過敏的反應。食品中存在著壹些消費者不知道的“過敏原”致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事,對於少數的消費者來說,過敏可能會出現致命的問題,所以,根據2012年實施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要求,食品包裝上必須標註“過敏原”。
開始要強制執行標識過敏原的制度,《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列舉了八類可能引發過敏的產品,比方說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等,還有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還有魚類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
乳及其乳制品包括乳糖,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在導致過敏物質中,明確提出:如果在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制品的話,應該在配料表中使用容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鄰近位置加以重要提示
百度百科-食品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