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申請人想通過復審程序爭取駁回商品項目權利的,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將商標分割。需要分割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部分駁回通知書15日內提出分割申請,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後,對初步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請號,直接予以公告;對駁回商品項目部分保留原申請號,繼續進入評審審查階段。當申請人放棄駁回商品項目的,可以不提交分割申請,等待駁回復審15日法定程序終結,商標局將對初步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由此可見,商標分割是將壹件商標分割成兩件商標,且只能在商標部分駁回程序中進行分割,其他程序均不能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