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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商標申請錯誤

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

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

解讀本條是關於對註冊不當的爭議商標的處理的規定。

本條* * *分四款,分別規定了對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註冊的商標的處理,以及對註冊商標爭議的處理。該條規定的情形首先是因為商標註冊違反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原因很多,包括商標註冊人和商標審查員。商標審查雖有法律標準和客觀條件,但實踐中仍難以避免審查中的錯漏、欺騙、失誤等人為因素。然而,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無論是什麽原因導致商標註冊不當,都應該予以糾正。

該條第壹款規定了導致商標註冊不當的兩種情形。壹是違反本法第十、十壹、十二條。該法第十條規定了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誌,也就是說,該條所列的標誌,既可以註冊為商標,也可以不作為商標使用,主要是出於社會利益的考慮。該法第11條規定三類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但列舉的標記如果具有顯著性且使用後易於識別,可以註冊,明確了商標的顯著性。本法第12條規定,以立體標記申請註冊商標,不得僅以商品本身的性質、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予以註冊。如果註冊商標違反了這些規定,有兩種處理方式。壹是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註冊商標。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該款還明確規定了對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處理。所謂以欺騙、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壹般是指:捏造、隱瞞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文件及有關文件進行登記,如偽造營業執照、變更經營範圍、編造虛假申請事項等。這些行為既違反了商標法,也違反了民法原則,其取得的註冊商標權是非法的。該款規定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該款規定的撤銷註冊商標沒有期限,發現壹次就可以撤銷。

該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五年期限不適用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的。其中,第十三條是關於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的方式註冊他人為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的規定。第十五條是關於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的規定。第十六條是關於不得在商標中違規使用地理標誌。第三十壹條是關於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如不得侵犯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公民肖像權、姓名權、公民法人著作權、廠商名稱權、姓名權等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在後壹種情況下,很明顯,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實際上在壹定程度上照顧了已經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由於該款的違法行為多為民事權利糾紛的內容,該款並未賦予商標局直接撤銷註冊商標的權利,而是規定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請求。如果惡意註冊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無限期追究,不受五年的限制。

該條第三款規定,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根據該規定,註冊商標所有人發現該註冊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造成消費者誤解,損害其權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爭議裁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

本條第四款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程序。首先,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我國負責裁定註冊商標爭議的法定機構,裁定註冊商標爭議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其次,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爭議必須遵守法定期限。根據該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除特殊情況(惡意搶註他人馳名商標)外,商標評審委員會自爭議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受理爭議裁定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通知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復。通知當事人是指以某種文件形式通知當事人按照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加裁決活動。抗辯是裁決中的必要程序,是當事人的壹項重要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必須保證雙方在評審活動中平等行使權利。當事人未按時提交答辯書或者拒絕答辯的,裁決照常進行,不受影響。

第四十二條核準註冊前已經被異議並裁定的商標,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禁止以相同的事實和相同的理由重復申請裁決。

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復審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自己收到通知。這樣,註冊商標在完成核準註冊程序之前,就已經對異議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實完成了所有的行政和司法審查程序。初審公告後三個月內,本異議程序對所有單位和個人開放。因此,對任何潛在反對者權利的保護是由法律規定的,這壹法定保護程序貫穿了所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濟方法。註冊商標註冊被核準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核準註冊前的初步審定公告期間對商標提出異議並作出裁定的,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這是因為異議裁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通過陳述、辯論、調查核實等形式確認的,有些情況下還經過了司法程序。如果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司法機關對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作出裁定,不僅沒有實際意義,還會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損失,造成程序上的混亂,導致異議最終裁定的喪失。

該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裁決的條件在於是否“就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裁決”。因此,即使裁定申請人和異議裁定申請人不是同壹單位或個人,有關機關也不應受理。至於本條規定的“事實和理由相同”,可以是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也可以是其他情形。只要註冊商標在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被裁定,就意味著相關程序已經完成,本條禁止進壹步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讀本條是關於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通知義務和司法救濟。

這篇文章分為兩段。第壹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後,應當將裁定結果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在這次修改之前,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再次尋求救濟。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為了與該組織有關協議中的司法救濟程序相銜接,這次商標法修改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是終局的,對其裁定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司法保護,提起訴訟。在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處理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裁定維持註冊商標。維持註冊商標裁定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維持註冊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裁定程序,認為對註冊商標的異議不充分,認為特定商標的註冊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可以作出維持該註冊商標的裁定,並將裁定及時通知有關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的案件,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註冊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裁定程序,對註冊商標異議人或者裁定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實進行確認,可以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將裁定及時通知有關當事人。

該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的起訴應該屬於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未能確認異議人或者申請人根據事實和理由提出的合法要求或者撤銷當事人的註冊商標,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提起訴訟的時間為收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需要指出的是,該法第二條明確,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法定機關,其裁定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正確,應予維持。如果是維持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應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