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含義和不同的地方。產品商標(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為將其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相區別而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標誌。商品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或它們的組合,有或沒有任何意義。與其他商標壹樣,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條款,不損害公眾道德或他人利益,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就可以成為商品商標。零售商標,又稱“私人商標”或“商家商標”,是指零售商利用店名的形象將商品打上自己商標的商標形式。它根據刺激概括將零售店的形象概括為商標。通常情況下,私有商標是沒有註冊或者沒有商標名稱的。店名和商標是兩個概念,店名可以是商標,也可以不是商標。商標是所使用的產品或服務的標誌,店名是企業名稱,受不同法律保護,店名可以與商標壹致,也可以不同。
法律客觀性: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申請登記時,企業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並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列行為視情節予以處罰: (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的,給予警告或者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三)擅自轉讓或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