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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是什麽意思?這些行為有哪些表現?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的主要表現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1)侵犯工業產權的不正當競爭,包括侵犯他人商標和商號、假冒原產地名稱和標記、偽造和假冒服務標誌、泄露技術秘密、冒用其他工業標誌;(2)業務上的不正當競爭,包括酬金和回扣、搭售、商業詆毀、出售商業秘密、有獎銷售和打折銷售等。(三)利用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包括誹謗性廣告、強迫性廣告、欺詐性廣告或者制造商、批發商的廣告。

法律依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自己就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6.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8.經營者不得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10.商業秘密被經營者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引人混淆的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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