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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大連保稅區的管理,擴大對外開放,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大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由海關監管的綜合對外開放的經濟特區。

保稅區主要發展壹般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轉口貿易、物流和出口加工服務。第三條經批準,中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在保稅區設立企業和代表機構(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保稅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代表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五條保稅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統壹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主要職權是:

(壹)編制保稅區建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頒布有關保稅區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按照規定審批保稅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保稅區財政、國有資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房產、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保稅區內國家、省、市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

(五)負責保稅區基礎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審批保稅區內中方人員的短期出國和出國培訓,邀請境外人員在保稅區內從事經營活動;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支持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對保稅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三章企業管理第七條在保稅區設立企業,應向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另行辦理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

經批準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註入資金並開工建設。無法按期註入資金並開工建設的,應當申請延期;無故拖延的,應當註銷營業執照和土地使用證。第八條允許進行貨物分類、包裝、分裝、挑選、貼標簽等簡單的商業加工。在保稅區內的倉庫,進行零部件組裝或商品展示。第九條保稅區內禁止汙染環境的項目。第十條保稅區企業可以自行制定產品和服務價格。第十壹條保稅區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財務會計賬簿,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進出口免稅和保稅貨物應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冊。第十二條保稅區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形式。企業招聘員工不受區界限制,所有員工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保稅區企業應當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雇員在受雇期間享受中國政府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第十三條保稅區企業經營期滿或中途歇業,應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辦理海關手續,清理稅款、債務和財產,提交清算報告,繳銷營業執照,投資者的資產可以轉讓,外國投資者的資金可以按外匯管理規定匯出。第四章貿易管理第十四條保稅區貿易企業可以從事國際貿易和轉口貿易,可以代理區內企業和行政機構進口自用的物資、生產資料和產品。第十五條保稅區內的生產性企業可以對外開展加工業務,可以進口生產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也可以自行出口產品。第十六條經海關批準,保稅區企業可以將對外加工業務委托給境內非保稅企業加工,加工後的產品和剩余料件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全部運回保稅區。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第十八條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外帶入保稅區並從保稅區運往境外,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使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及相關批準文件。第十九條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儲存後復出口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及其他相關單證。第五章金融管理第二十條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批準,境內外金融、保險機構可以在保稅區設立經營機構,經營相關的金融、保險業務。第二十壹條保稅區內企業的外匯現金賬戶的開立、外匯收支、外匯計價和結算,按照國家有關保稅區外匯管理的辦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