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壹種。又稱商標專有使用許可,即商標權人許可他人在規定地域內使用其註冊商標後,不僅不得就同壹註冊商標於同壹地域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壹種使用許可方式。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必須在使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且要求雙方當事人(許可方、被許可方)嚴格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壹)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