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報“中華老字號”應具備的條件: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品牌創立於1957年(含)以前;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國內資本及港澳臺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