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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銷售商標侵權的認定

被告和地老飯店辯稱:壹、被告和地老飯店的標識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的商標不相似。商標近似是指兩個商標之間在字體、拼音、含義、顏色、構成或者文字、圖形的整體結構上的相似,容易混淆消費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本文從文字商標、圖形商標以及音、形、義的結合點三個方面對近似商標進行了考察。根據起訴狀,原告海地牢公司認為,被告和餐廳在提勞?河底釣魚?這個詞違反了嗎?海底撈?商標專用權。

1.文字和商標:

文字是否與商標相似,要從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比較。本案中,我們認為江和海的讀音和形狀不同,原告認為這個意思可能相近。海洋和河流的相似之處在於水,壹個是鹹水,壹個是淡水。

2.* * *相同點是餐飲:

生活中,不僅江河有水,湖泊河流也有水。按照原告海地牢公司的邏輯,江海與水的名稱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對於所謂的江釣,海底撈侵犯了原告的某商標專用權。從雙方提供的服務和餐飲產品來看,唯壹的共同點就是餐飲。海底撈火鍋的社會知名度很高。熟悉海底撈火鍋的人都知道,海底撈是川菜和火鍋的代名詞。河堤樓餐廳主要經營湘菜海鮮系列。我們有火鍋。火鍋不是我們的主業。我們主要經營湘菜。兩者在菜系和服務方式上有很大差異。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海東地牢公司提出,被告和地老飯店使用。河底釣魚?識別和批準註冊?海底撈?相似的商標。

3.進行綜合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字體、讀音、含義、構成、色彩或者其要素組合的整體結構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類似,或者其立體形狀、色彩組合相類似, 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解或者認為其商品來源是與原告註冊商標有特定關系的商品。 商標詞是否相似,壹般需要從音、形、義三個方面綜合鑒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