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又稱“知識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的期限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設計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馬克·萊姆利教授介紹,196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知識產權”壹詞被廣泛使用。(最近壹些互聯網公司,比如騰訊,阿裏,也簡稱為IP。)
知識產權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現在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現象越來越多。現代專利制度產生於17世紀上半葉。百年後,“專利說明書”制度應運而生;壹百多年後,出於法院處理侵權糾紛的需要,產生了“專利權利要求”制度。21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無處不在的知識產權。我們可以看到它在商業競爭中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構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防止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2.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換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物權法的制定對於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力,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