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8-11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
/fldyfbzdjz/zcfg/200705/t20070523_57664.html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的精神,對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壹、企業註冊登記費按《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附件壹)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表政府對企業法人(包括公司)註冊登記公告,不另收公告費。
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按《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附件二)執行。
三、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按《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附件三)執行。
四、集市貿易市場管理費按《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附件四)執行。
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按《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附件五)執行。
六、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按《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附件六)執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向當事人發放經濟合同示範文本時,可收取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證照收費管理的通知》(〔1990〕價費字228號)中規定的工本費核算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制定收費標準。
八、商標註冊收費、汽車交易市場管理費另文下達。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壹級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擅自增設新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以本通知為準,凡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壹律廢止。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收費管理,接受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1992年8月20日起執行。
附件:
壹、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三、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四、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六、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壹九九二年八月十壹日
附件壹:
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
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
壹、開業註冊登記費標準
(壹)企業法人(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開業註冊登記收費,註冊資金總額在壹千萬元以下(含壹千萬元)的,按註冊資金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壹千萬元(不含壹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壹億元(不含壹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包括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開業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為壹百元。
籌建企業註冊登記費為五十元。
(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和華僑、港澳臺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開業註冊登記收費,註冊資本總額在壹千萬元以下(含壹千萬元)的,按註冊資本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壹千萬元(不含壹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壹億元(不含壹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註冊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來華承包工程的外國(地區)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以承包合同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管理的,註冊登記費按管理年限累計的管理費的5‰收取。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註冊登記費:屬勘探、開發期的,收取二千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的登記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註冊登記費為六百元,延期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四)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註冊登記,收取壹千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名稱註冊登記,收取壹百元。
二、變更登記費標準
(壹)企業法人及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變更登記,收取壹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公司合作開發、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及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含代表和雇員變更),收取壹百元。
(三)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與企業原註冊資金(註冊資本)之和未超過壹千萬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註冊登記費;超過壹千萬元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登記費;超過壹億元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註冊登記費。已收取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註冊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三、年度檢驗費標準
企業(包括合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年度檢驗每戶收取五十元(試行)。本年度內已辦理了變更登記,並收取了變更登記費的,不再收年度檢驗費。
四、補(換)證、照及領取執照副本收費標準
企業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要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業需要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費十元。
五、有關登記費收取的要求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名稱登記,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合作開發海洋石油、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行以及設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應收取人民幣特種存款支票或外匯兌換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幣旅行支票。
六、企業法人登記費收入的使用範圍
企業法人登記費在開支上稱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費”,主要用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的開支。包括:
1證、照、表、冊的印刷、訂制費。包括籌建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註冊書(表)、年檢報告書、檔案袋等印刷、訂制費開支。
2專業設備購置費。包括購置專用檔案文件櫃、印制器具和計算機等項開支。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規文件匯編、宣傳資料、統計資料、簡報、通告等項開支。
4其他費用。包括專業性會議費、調研費、監督檢查費、郵電費以及根據需要聘請臨時工作人員的費用等項開支。
七、登記費管理原則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業法人收取的登記費屬於國家預算的“規費收入”,壹律納入國家預算管理。企業法人登記費實行“以收抵支,結余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為簡化結算手續,企業法人登記費也可以實行固定比例或定額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具體上繳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商定。
企業法人登記費壹律壹次收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登記費的管理,按照規定積極組織收入,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將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編入預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收支預、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為了平衡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間的登記費收入,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登記費進行統壹管理。
八、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等項收費上繳比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法人登記費比例為20%,外商投資企業等的登記費比例為40%(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費暫不上繳)。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級上繳的企業登記費比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級財政部門擬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後實行。
附件二:
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
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個體工商戶登記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
壹、登記費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為每戶二十元;發放營業執照,不另收費,以後每四年重新登記、換發營業執照壹次,收費二十元。
二、變更登記費標準。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登記,每戶每次收費十元。
三、補發營業執照費標準。個體工商戶因營業執照遺失、損壞等,需要新補(或換)發營業執照的,每次收費十元。
四、營業執照副本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自願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個收取成本費三元。
五、個人合夥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或換)發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等,均比照個體工商戶收費標準執行。
六、以上收費收入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三:
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收費
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
壹、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註冊登記費按照《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執行,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不另行收費。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的註冊登記費,按照下列收費標準收取:
(壹)中央級廣告經營單位,每戶二百元。
(二)省級廣告經營單位,每戶壹百五十元。
(三)省轄市級廣告經營單位,每戶壹百元。
(四)縣級廣告經營單位,每戶五十元。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的變更登記費為每戶二十元。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時,不另行收費。
三、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應繳納變更登記費,每個企業五十元。
四、舉辦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繳納壹次性登記費,每次每個單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不另行收費。
五、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收入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四:
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
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通知》,現就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壹、凡進入集貿市場進行商品交易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市場管理費。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交易所(集貿性,下同)的,交易所可收取交易手續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交易所出租市場設施,可收取設施租賃費。
二、工業品、大牲畜的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成交額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過成交額的2%。
交易手續費和市場設施租賃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交易所已收取了交易手續費的,不得再收取市場管理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交易所已收取了市場設施租賃費的,市場管理費和交易手續費減半計收。
附件五: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
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壹、根據《城市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管理費。
三、管理費的標準,根據個體工商戶的利潤率或收入總額確定。
對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05%—15%收取;對從事勞務活動的,按收入總額的1%—2%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上述幅度內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凡已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或交易手續費、設施租賃費)的減半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收入較低、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減收或免收管理費。
四、管理費每月收取壹次,收取管理費的手續要簡便易行。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縣(區)個體勞動者協會代收。
五、管理費收入的使用範圍:(壹)個體勞動者協會經費開支,包括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經營開支標準執行)以及法律顧問費等。(二)為個體工商戶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助、獎勵等費用。
六、市、縣(區)級以上個體勞動者協會所需經費來源,可以從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中提成解決。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七、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應在繳納工商所得稅後列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要專款專用,結余不上繳,不納所得稅,轉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調用。
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管理費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錢,多辦事,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接受同級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附件六:
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收費
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和有關管理經濟合同的規定,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費和鑒證費的標準及其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
壹、仲裁費和鑒證費收費標準
(壹)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1爭議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於二十元;
2爭議金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收取五百元並加收超過十萬元部分的4‰;
3爭議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收取二千壹百元並加收超過五十萬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壹萬元。
爭議金額壹般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其請求數額與實際數額如有出入,以實際數額為準。
案件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
(二)鑒證費按下列標準收取,由當事人雙方各負擔壹半。
1購銷、訂貨、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價款或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二;
2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科技協作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收取價款或酬金的1‰。
上述各類經濟合同鑒證費最高收取三千元,最低收取二元。
二、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案件處理費由申訴人或被訴人墊付。案件處理終結,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均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確實有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減免。
三、仲裁費的支出,企業單位從稅後留利或利潤留成中支付;事業、行政單位從預算外資金或經費包幹結余中支付。鑒證費的支出,企業單位從企業管理費中支付;事業、行政單位從經費預算中支付。
四、案件受理費和鑒證費在開支項目上統稱“合同管理業務費”,主要用於合同管理的公用經費開支補助,包括:
1專業設備購置費;
2文書表冊印制費;
3仲裁審理辦案費;
4資料費、宣傳教育費;
5其他費用,如學術研究、經驗交流和專業會議費等。
五、仲裁費和鑒證費屬國家“規費”。實行“以收抵支,結余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為簡化結算手續,仲裁費和鑒證費也可以實行固定比例或定額上交財政的管理辦法,具體上繳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定。
為了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性的業務指導、宣傳、培訓幹部和專業會議需要開支的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從縣(市)、市轄區、省轄市、地區、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仲裁費和鑒證費的總額中提取10%,以其中的30%上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強對仲裁費和鑒證費的管理,嚴格審批手續,專款專用,節約開支。要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的年度收支決策,於下年度二月底前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