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
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證據:
(壹)證明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的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銷售收入、市場份額、凈利潤、納稅情況、銷售面積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被請求無效宣告的商標註冊申請之日前三年、五年,被查處的商標違法行為中請求馳名商標保護之日前三年、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