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八條,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邪教、淫穢、賭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侮辱、歧視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誘導未成年人產生有害身心健康的不良行為或不良價值觀。
擴展數據: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規則壹。來規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秩序,促進廣播電視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廣播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下簡稱播出機構)的廣告活動及廣播電視傳輸機構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廣告包括公益廣告和商業廣告(含信息服務、廣播購物和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等)。).
第四條?廣播電視廣告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合法、真實、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廣播電視廣告活動的屬地管理和分類。
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鼓勵廣播電視公益廣告的制作和播放,對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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