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註冊商標要求具備顯著性。日常用語過於通俗,很容易被認定為缺乏顯著性,駁回註冊申請。
第二,將常用詞匯註冊為商標且制止他人使用該詞匯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我國《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153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現在不是封建王朝,不存在避諱皇帝名諱的規定。隨意制止他人合理使用詞匯,是壹種霸權行為,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