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寧夏回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寧夏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保護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寧夏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寧夏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第四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設區的市、開發區(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銀川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財政、商務、質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和特別保護的原則。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鼓勵、扶持。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給予表彰、獎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第八條 申請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商標所有人的住所及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且無權屬爭議;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具有較高的信譽度和認知度;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優良、穩定,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近3年產量、銷售額、利稅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居本自治區同行業前列,且具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五)申請人近3年無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六)該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著名商標認定每兩年進行壹次,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相應的主體資格證明、商標所有人簽章的商標註冊證的復印件;

(三)該商標持續使用的時間、廣告宣傳以及其他證明相關公眾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四)該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情況;

(五)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以及質量等有關情況,或者使用該商標的服務收入、利稅、服務區域等有關情況;

(六)該商標在國內外註冊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七)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十條 設區的市、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備的,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十壹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應當在自治區級新聞媒體上發布初審公告。自初審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對提出書面異議的,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將異議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當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調查核實後,於30日內作出書面裁定。

異議成立的,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駁回認定申請;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