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註冊轉讓後,原商標註冊人已經沒有其商標專用權,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註冊商標的轉讓經批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與有形財產壹樣,商標呢是壹種無形財產,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的轉讓。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註冊商標轉讓的是註冊商標的主體。商標轉讓後的所有權已經不屬於原註冊人,原註冊人也不能再享有獨家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由受讓人享有上述商標權。
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僅會讓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商標權轉移,還會影響註冊商標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保證商標轉讓的合法進行,保護利害關系人和消費者的利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
商標轉讓後,原商標註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件,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是違法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面小編的分析總結,我們知道了商標轉讓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不得繼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