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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不能寄的違禁品有哪些

不能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壹。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

二。管制器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弩、催淚器等。

三。爆炸物品。如炸藥、雷管、導火索、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 

四。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如氫氣、甲烷、乙烷、乙炔、打火機、氯氣、壓縮氧氣、氮氣

等。

五。易燃液體。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

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如紅磷、硫磺、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雙氧水等。

八。毒性物質。如砷、砒霜、汞化物、鉈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棄物、屍骨、

動物器官等。

十。放射性物質。如鈾、鈷、鐳、鈈等。

十壹。腐蝕性物質。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

十四。間諜專用器材。如暗藏式竊聽器材、竊照器材、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

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假

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進出境物品。如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

者其他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據悉,新規中的禁寄物品種類從58種增加到188種,對於香煙寄遞也有數量上的限制。此外,加大了對於違反禁止寄遞物品的責任追究力度。如果寄遞企業發生違規收寄行為,且造成嚴重後

果,將可能面臨最高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寄遞服務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禁止進出境物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壹)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具體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督促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寄遞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寄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收寄禁寄物品行為。

第五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條 寄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並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

第七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範意識、辨識知識和處置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 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於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壹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九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 寄遞企業應當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寄遞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