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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主觀上需要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客觀上存在相應的行為、結果,以及行為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即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獲利數額較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情節。其中,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