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64條:
“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的規定。
相比於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該條賦予村民:
壹個更明確的知情權;
壹個更有效的監督。
村民將可以主動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而不是等待公示,這將讓村民化被動為主動。
註意:
該條論述的權利人是指的村集體組織成員,而不是村民,為了方便,本文都將稱之為村民。
村集體組織成員和村民相比:範圍要更小,村集體成員主要是指戶口戶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換句話說:
基本上如果妳戶籍在該村,且人際關系、經濟關系,土地關系也在,那麽妳就是該村的村集體成員;
如果不是的話,也可以經村集體組織同意後,成為該村,村集體組織成員。
相比於其他法律,規定的村民監督權,民法典規定的該權利有哪些不同?
對於權利監督,首要是知情:
如果妳對壹件事情,根本什麽都不知道,或者這個事情發生後,才告訴壹個模糊的內容,讓妳事後去監督,去救濟。
這不僅僅耽誤時間,也讓自己權益得不到預先的保護。
村集體組織成員,對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問題。其實在我國《村委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規定。
主要規定為:村務公開、重大事項公示:總結如下:
1、《村委會組織法》
壹般事項每季度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每月公布壹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務公開由村委會公開,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3、《物權法》
村委會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該些規定對於村民來說,關於自身權益的重大事項,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會決定後或者已到了分配階段,才知道的。
即便是接受村民查詢。
查詢的意思也是:查看詢問,是只能看,只能問,而不能復制。
要知道,在我國村,實行村民自治,村委會是自治性組織,《村委會組織法》對此也是明確規定,村民會議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只有壹個備案義務。
這意味著:村民會議對於公開的具體內容、具體數額,都是可以自行規定的,也可以規定查閱方式和查詢流程,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可。
從以上可以看出
首先不易保留證據。
再次公示內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詢,但查詢的方式和方法也無規定。
最後可能導致
權利將得不到救濟和村委會也得不到有效監督。
而《民法典》的規定將讓村集體組織成員更方便監督,因其知情權更明確、範圍更大。
查閱和查看、復制。
雖然幾個字的差距,但卻完全不同,更有利於村民實行監督,減少權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也有利於村民固定證據,事後救濟。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關於征收、征用補償,在總則作出“為了公***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和權益和程序征用、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與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分則作出具體性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和之前我文章之中提到了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下。
這意味著對於我國的農村,將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在這個政策下,農村土地、鄉村經濟的潛力,將會極大被挖掘開發。
而在這其中對於農民的自治性組織村委會和其的負責人的監督,就尤為重要了。
總結:
在《民法典》生效後,如果妳作為集體組織成員,妳想得知壹下,妳們村現在村集體土地被征收情況,妳們村的公示時間是下個月末。
妳現在可以主動要求查看,而不是以前的依照村約,妳需要下個月過來,等待公示。
妳現在也可以查閱復制,而不是以前村委會說的只能看看
妳現在還可詳細要求查看全部,而不是以前村委會說的只能看看大概
對,這些就是《民法典》賦予的新的權利,更明確的知情權,更有效的監督。
下面為法條時間: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01-01)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壹)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壹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壹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款規定事項中,壹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壹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2007生效)
第六十二條 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壹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