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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商標和拼音商標侵權怎麽處理?

壹、漢字商標和拼音商標侵權怎麽處理?

漢字商標和拼音商標侵權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二、拼音商標與漢字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

參考《商標審查標準》第三部分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審查。

1、漢字商標和與其對應的拼音商標,壹般不判為近似商標。如“天達與tianda”不近似

但在先權是馳名商標或有其他特定含義的除外。如,“茅臺與maotai”近似。

2、漢字商標與由相同漢字和拼音組合成的商標,壹般判為近似。如“伊利與伊利yili”近似。

3、拼音商標與由相同拼音加漢字構成的組合商標,壹般判為近似商標。如“haier與海爾haier”近似。

4、拼音商標與其近似的英文商標,判為近似商標。“suoni與soni”近似。

5、2個不同的漢字加與其對應的相同的拼音組合構成的商標,壹般不判為近似,如“力康likang與利抗li

有關漢字商標和拼音商標的侵權案件是屬於商標侵權的壹種情況,對於漢字商標和拼音音標的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另外,涉及到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還必須通過訴訟的方法來進行司法判決,以維護商標權屬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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