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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和稅務局有什麽區別?

1、負責範圍不同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稅收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負責行政執法。

2、職能不同工商局職能:(壹)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草擬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制度。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市場實體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監督,並承擔有關登記和監督工作。

負責依法查處無證經營活動。

(三)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市場交易和網上商品交易及其相關服務。

(四)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服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對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分工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工作,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查處非法直銷、傳銷案件,依法對直銷企業、傳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工作,濫用市場支配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限制(不含價格壟斷)。

對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七)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依法對合同實施行政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詐騙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的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糾紛,加強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電子馬克。

負責特殊和官方標誌的登記、歸檔和保護。

(十壹)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的信貸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公布市場參與者的基本註冊信息和商標註冊信息,提供信息。

為政府決策和公眾提供服務。

(十二)負責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服務和監督。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稅務局職能:(壹)擬訂具體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並會同財政部報告和發布,制定實施辦法。

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稅收法律法規和壹般稅收問題的征收管理,並在實施後報財政部備案。

(二)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稅務、***享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資金(費)的籌集和管理,努力實現應收賬款的足額征收。

(三)參與宏觀經濟政策研究、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研究,提出完善稅收分配制度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的總體水平,提出稅收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監督稅收征管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征管實施情況。

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稅收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稅收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稅收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納稅人權益保護制度的實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履行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優質、高效的稅務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務宣傳制定。

註冊稅務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

(六)組織實施納稅人分類管理和專項服務,組織實施大型企業的稅務服務和源頭管理。

(七)負責編制中長期稅收計劃和年度計劃,進行稅源調查,加強稅收分析預測,組織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制定稅收征管信息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黃金稅務項目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之間的稅收關系談判,草擬和執行有關協定、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征管和出口退稅業務。

(十壹)實行國家稅務制度垂直管理,配合省人民政府對省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建議。

(十二)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3、機構設置不同工商局:辦公廳、法規司、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直銷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市場規範管理司、企業註冊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人事司、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辦公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紀檢組、監察局。

稅務局: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產和行為稅司、國際稅務司、收入規劃核算司、納稅服務司、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稽查局、財務管理司、督察內審司、人事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辦公室、巡視工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