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且使用的範圍、期限、方式等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對於姓名等非商標性標識,如果相關標識具有壹定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也可以參照商標許可使用的規定進行許可使用。例如,在商業活動中,可能會使用某位名人的姓名或者形象作為商業宣傳的元素,此時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協議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姓名或形象,並在協議中明確使用的範圍、期限、方式等。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不同的標識,其許可使用的具體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同時,在許可使用標識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公平競爭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