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生效的《地理標誌保護條例》對地理標誌保護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申請和接受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者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原產地範圍建議;跨縣範圍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
;跨市範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建議。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1。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原產地範圍的建議。2、有關地方政府建立申請人或確定協會和企業為申請人的文件。3.地理標誌產品證明材料,包括:(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二)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和地理特征的說明;(三)產品的物理、化學、感官等質量特性及其與原產地自然和人為因素的關系的說明;(4)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5)產品知名度、產品產銷量和歷史淵源的說明;4.申請地理標誌產品的技術標準。出口企業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應當向轄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各地區提出的地理標誌產品和其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對申報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和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
審核和批準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後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地理標誌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評審。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駁回申請進行技術評審。通過審查的,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批準該產品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條例》指出,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在特定地區生產的證明。(三)相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上述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