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序。
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的主體即商標註冊申請人。
先申請原則與申請日,先申請原則是指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時,先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有可能獲得商標註冊。
優先權與申請日,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首次申請可以產生優先權,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可以產生優先權。
商標獲得註冊應滿足的條件,合法性,顯著性,三維標誌不得具有功能性,不與別人在先權利沖突。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六條 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