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的規定,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其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即屬於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
而在未經核準註冊的商標上加註註冊標記,包括在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範圍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並加註註冊標記,則屬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那麽,如何掌握和區分“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和“冒充註冊商標”二者之間的關系和界線呢?這需針對具體商標案件個案認定,但其基本原則是:對註冊商標作局部或較輕微的改動(如改變商標文字部分的字體,或在不改變圖形主體的前提下對圖形部分作某些變動或增減等)的,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所述的行為;
但如果對註冊商標的主體部分(包括文字和圖形)進行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變,則該商標應視為壹個新的商標,在此商標未經註冊前就在使用中加註註冊標記,則屬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將受到工商部門查處。因此,應重新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