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需向商標局提交壹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書》,並書面說明壹下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理由(對方未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的證據);
3、委托代理機構申請的,還需提供商標代理委托書。撤三申請人為個人的,只能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才可提出“撤三”;
4、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後,會給被撤銷商標的註冊人下發《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商標註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5、商標註冊人需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對證據內容進行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員認定該使用證據有效,則會發出“商標註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則會下發“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書”;
6、申請人或被撤銷商標的註冊人對於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復審申請”,撤銷復審決定下發後,如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