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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名稱的著作權法保護

電視劇《現代誘惑》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評析

 「要點提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稱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權,該行為導致的對作品的歪曲和篡改進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權。對於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定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案件索引」

 壹審:(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號(2005年8月8日),合議庭成員:閻春光、邱松、陳明明;

 二審:(2005)魯民三終字第76號(2006年4月18日),合議庭成員:戴磊、傅誌強、從衛。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島澳柯瑪影視有限公司與青島電視臺簽訂《電視劇合拍協議書》,約定雙方聯合拍攝二十集電視連續劇《現代誘惑》。關於該電視劇的著作權雙方約定:“本劇版權為甲乙雙方***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島地區無償首播權,乙方享有本劇的發行權”。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書壹份,委托青島某影視城有限公司全權為其代理《現代誘惑》在全國範圍內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聯網的播映權)及華北地區電視播映權的發行事宜。

 之後,青島某影視城有限公司授權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生產及發行《現代誘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鐳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聯網上的播映權

 2001年12月,原告與北京龍之聲影視廣告藝術公司徐州分部簽訂合同,原告向該公司轉讓《現代誘惑》電視劇播映權,節目費為240萬元,磁帶費、復制費和郵寄費***計6000元。同時,青島某影視城有限公司也與北京眾美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轉讓《現代誘惑》電視劇播映權,轉讓費為72萬元,磁帶費、復制費、郵寄費合計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後在青島、北京等地購買到了標明為《紅蜘蛛Ⅲ-現代誘惑》VCD音像制品。該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較大的紅色字體突出使用了“紅蜘蛛Ⅲ”字樣,“紅蜘蛛Ⅲ”下方為較小的白色字體“現代誘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樣的文字。該音像制品標明廣東某出版社出版、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師事務所向原告發出律師函,認為:電視劇《紅蜘蛛》及其《紅蜘蛛Ⅱ》、《紅蜘蛛Ⅲ》知識產權所涵蓋的《紅蜘蛛》劇名使用權等歸杭州金像影視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電視劇《現代誘惑》前冠以《紅蜘蛛Ⅲ》加以發行,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後杭州金像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就《紅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權訴訟。

 北京龍之聲影視廣告藝術公司徐州分部於2003年1月以版權不清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蘇以外其它地區版權。北京眾美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發函要求退回該劇版權。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青島某影視城有限公司、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某出版社列為***同被告,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18萬元。

 「裁判」

 法院壹審認為,電視劇《現代誘惑》的著作權為原告與青島電視臺***有,廣州某出版社出版,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行的《現代誘惑》音像制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該作品的名稱修改為《紅蜘蛛Ⅲ—現代誘惑》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應***同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青島某影視城有限公司沒有許可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可以變更電視劇名稱,也沒有實際參與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不承擔侵權責任。判令被告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被告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壹、本案系爭作品著作權的認定

 本案侵權基本事實是由廣州某出版社出版、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行的音像制品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名稱由《現代誘惑》修改為《紅蜘蛛Ⅲ—現代誘惑》,並在VCD封面上對“紅蜘蛛Ⅲ”突出使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作品名稱的修改是否能構成侵權呢?筆者認為,作品名稱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途徑有兩種,壹是作為獨立作品獲得保護,這種保護是絕對的,在各種情況下都適用,但能夠獲得這種保護的作品名稱是少之又少,因為作品名稱通常是數個詞語的組合,其能夠表達的個性極為有限,難以滿足獨創性要求;二是作為整部作品的組成部分獲得保護,這種保護只限制在壹定情況下適用。

 作品的名稱能否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壹直是壹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就世界範圍來看,對作品名稱的保護主要有三種態度,壹是以法國為代表的絕對保護主義,認為只要具有獨創性,就予以保護。《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12.4條規定,智力作品的標題,只要具有獨創性,同作品壹樣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是以美國為代表,反對給予作品名稱以著作權法保護,認為“壹部文字作品的簡單標題不是版權保護的客體”,電影《星球大戰》的版權人訴裏根政府的“星球大戰”計劃侵犯了其作品標題的版權而未能勝訴,即屬此例。 三是將其納入其他法律中給予保護,如德國判例法中通常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壹條處理作品名稱的糾紛,該條規定“商人在印刷作品時不得使用與另壹作品上的特殊標記相混淆的標記”。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作品名稱的著作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只有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的兩個答復中有所涉及。在1996年7月17日的《關於作品標題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答復》中認為:“作品的標題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而不宜由著作權法保護。這樣,不管標題是否具有獨創性,只要被他人用於商業目的,都有可能尋求法律援助”。 另外壹個是於2001年12月25日在權司(2001)65號文中對昆明中院作出“文學作品名稱不宜著作權法保護”的答復。因此,作品名稱要想獲得獨立保護,只有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獨創性”的判斷標準。本案系爭作品的名稱為“現代誘惑”,是兩個公有領域詞語“現代”與“誘惑”的簡單疊加,筆者認為不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能構成獨立的作品,因為作品要求“在形式上、內容上或者形式與內容結合的方面體現某些新的以及確定性的東西”。“必須把帶有獨壹無二天資與能力的個人智慧體現在創作活動中並把它的光輝展現出來”。

 在本案中,電視劇《現代誘惑》系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名稱《現代誘惑》是作為作品的組成部分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作品中的所有組成部分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受保護的部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受到保護。由於人類表達方式的有限性,任何作品中都存在壹般性的表達因素,只有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才是著作權法真正要保護的。名稱對於作品具有畫龍點睛的作用,對名稱的創作需要作者投入大量的智力勞動,即使不獨立構成作品的名稱也是整個作品中不能分割的壹個組成部分,破壞了作品的名稱也就破壞了整個作品的完整性,影響到了著作權人原有意思的表達。因此,作品名稱無論能否獨立構成作品,作為整個作品的組成部分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禁止他人非法修改。但這種保護是有限的,前提是要建立在整部作品的基礎之上。本案中的對“現代誘惑”這個作品名稱的保護不是因為它本身具有作品的獨創性,而是因為對它的修改影響到整部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整部作品的著作權人與影視作品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也就是說,本案中的侵權行為不是侵犯的作品名稱,因為它無權可侵,侵犯的是整個影視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如果本案不是將作品名稱非法修改,而是將“現代誘惑”作為商標進行註冊,則不能認為是侵犯著作權,因為著作權人不享有對“現代誘惑”這壹詞組的在先權利。沸沸揚揚的“五朵金花”案就同此例,雲南曲靖卷煙廠將“五朵金花”註冊為商標,《五朵金花》劇本的作者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而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侵犯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行為的認定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這兩種權利類型是著作權法中結合最為緊密的,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相伴出現。由於這兩種權利類型相近,保護範圍類似,因此眾多學者壹直在試圖定義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間的關系,概括來說有這樣幾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壹個權利的正反兩面,從正面講,作者有權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從反面講,有權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此種觀點為通說。第二種觀點認為二者保護客體的範圍不同,修改權保護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的是作品的內在表達,兩種權利均具有主動權和防禦權的性質。 第三種觀點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重在維護作者已經定型的表達,當作者已經確定以某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思想或情感時,他人不得任意地改變作者已經選定的表達。修改權重在維護作者人格與表達壹致的延續性,當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觀點發生變化時,原有的表達與作者的人格發生了矛盾,為了消除矛盾、繼續確保作品與作者人格的壹致性,法律允許作者對作品進行修改,其效力在於排除他人對作者修改自由的幹涉,而非禁止他人非法修改作品。

 筆者認為,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極為近似,但並不是壹種權利的正反兩面,否則,立法就不會設置兩種實質相同的權利類型。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區別:1、對修改權的侵犯通常是有意而為之,而侵犯作品完整權並非壹定有意而為,如在沈家和訴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及侵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案中,被告出版的原告所著小說《閨夢》中文字語言、標點符號等方面***有179處錯誤,北京壹中院認為該書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此案中,由於編校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侵犯作品完整權顯非有意而為。2、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修改權的延伸。壹般情況下侵犯作品修改權並不壹定就侵害到作品的完整權,而對作品完整權的侵害壹定會導致修改權受到損害,比如作者將作品交予出版社後,在排版印刷之前要求修改,遭到拒絕的情況,侵犯的就僅有修改權而不包括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個別情況下,作品完整權受到侵害也並不影響修改權,比如有學者認為,將嚴肅的作品用於低俗的環境中,放映電影過程中任意加播廣告都有可能造成對作品完整權的侵害。 3、對作品完整權的侵害通常重於對修改權的侵害,要求對作品進行了歪曲或篡改,有時甚至是對作者人格的醜化,而修改權只是對作品的壹般性改動,不涉及作者人格。4、修改權主要是壹種“行”的權利,從積極的角度出發,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壹種“禁”的權利,從消極的角度出發,只有受到侵犯時才行使。

 回到本案,廣州某出版社出版,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行的《現代誘惑》音像制品將該作品名稱修改為《紅蜘蛛Ⅲ—現代誘惑》,該行為未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且該名稱與他人所拍攝的《紅蜘蛛》電視劇相類似,能夠使公眾誤認為該電視劇的著作權人為《紅蜘蛛》的制片人,《紅蜘蛛》的制片人也為此向原告提出侵權訴訟。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品與著作權人人格之間天然的聯系,改變了著作權人已有的確定的表達方式,破壞了作品原有的完整性,構成對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被告所實施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修改作品名稱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權,而該行為導致的對作品的歪曲和篡改進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權。正如德國學者所言“法律所保護的不但是作者本人的利益,還要讓社會公眾知道誰為本部作品賦予了獨創性。因此,作者應當有能力對抗那些歪曲作品的行為,否則那些歪曲行為將會在社會公眾中造成認知方面的損害——只要是不存在更大的利益而使這種修改行為顯得有必要”。

 三、侵權損失賠償的計算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對法定賠償的適用條件進行了進壹步說明“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的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本案在認定損失賠償數額時,采用了法定賠償,且適用了限額50萬元,筆者認為,依據主要有以下兩點:

 首先,原告經濟損失及被告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本案中原告主張經濟損失218萬元,其依據是兩份電視劇播放合同因被告行為沒有得以完全履行。法院認為,第壹,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與北京眾美文化傳播發展有限公司就合同解除及有關費用的支付與返還達成壹致,損失尚未明確;第二,原告雖然沒有獲得合同約定的播映權轉讓款項,但也沒有實際轉讓有關地區的播映權,原告仍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以實現其財產權利,因此,對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並未支持。

 其次,本案中之所以適用法定額賠償主要是考慮到原告的實際損失。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賠償原則,它是指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 法定賠償是由於無法實現全面賠償而在法律上設定的推而求次的賠償方式,因此,筆者認為,它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本考量因素,盡可能的接近全面賠償。在美國1984年ROS Records壹案中法院指出“毫無疑問,估價法定賠償,應與實際損失具有某種聯系。但由於法定賠償通常是在實際損失不能精確計算的情況下使用的,就不能希望兩者準確壹致。” 由此可見,盡管法定賠償是在損失無法計算的情況下適用的,但美國法院仍然是以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酌定法定賠償額。法院民三庭蔣誌培庭長也提出“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是損害賠償計算的中心,任何壹種方法都不能脫離實際損失或者損害事實而單獨存在”。 司法實踐中,也通常將可能造成損失作為法定賠償的考慮因素,如北京高院在《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中規定“法定賠償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壹)通常情況下,原告可能的損失或被告可能的獲利;(二)……”。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確實造成原告已簽訂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原告再行許可,不但要就《現代誘惑》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進行澄清並會因合同重新簽訂履行而產生相關費用,而且作為反映現實生活的電視劇作品,《現代誘惑》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如果不能及時播出,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商業價值也會呈現降低的趨勢。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雖然難以計算,但是被告的侵權行為必然會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綜合考慮原告投入的創作成本、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後果及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最終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本文載於《青島司法論壇》(青島中院內刊)2007年第3期,被《人民司法》2007年第14期(案例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