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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獎項加分的規定

法律分析: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質量獎、科技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以其產品、科技成果及含有科技成果的產品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該地給予適當加分是允許的,但不能壹概而論地認為只要投標產品獲得過獎項就能作為評審加分項,而應衡量其獲得的獎項是否與項目本身的采購需求相匹配、頒發獲獎證書的機構是否權威、獎項設置能否體現含金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就同壹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