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保護時間是十年,自商標局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但是,法律允許商標所有人進行續展,商標註冊人可以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向商標局申請續展,續展後商標註冊人就可以繼續享有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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