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法律特殊保護
答案:1。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可見,未註冊馳名商標享有與普通註冊商標類似的專用權。2.註冊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不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可見,已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壹定範圍的非類似商品上註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甚至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使用。具體來說,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馳名商標已經註冊的,自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對惡意註冊沒有時間限制。(二)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並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有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三)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註冊;已經註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馳名商標的註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