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稅標準為3500元/月。
2.社會保險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當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住房公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住房公積金允許扣除的最高繳費率為12%,超出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
4.年金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為本單位工作或就業的全體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簡稱年金)的單位繳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計入個人賬戶。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的年金部分,不超過其所繳納工資計稅基數4%的標準,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擴大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9號)的規定,允許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在計算當年(月)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為職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照上述限額扣除。
4.慈善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通過我國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擴展數據:
2018 10 1起,個稅起征點調整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6萬元,加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此次修訂後,個稅部分稅率檔次將進壹步優化調整,低稅率的3%、10%、20%等檔次將有所擴大,高稅率的25%、30%、35%、45%等檔次保持不變。
許多費用可以免稅。今後在計算個稅時,除了扣除基本扣除標準和“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參考資料:
稅前扣除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