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註冊的,由該團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專用,以表明該團體用戶成員資格的標誌。在壹些國家,也有可能由壹些企業聯合會代為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構代為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使用者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相同的特征。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其他專用商標。在中國、美國、大多數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壹些東歐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註冊保護的規定。
證明商標
由有能力檢測和監督某些商品或服務的組織控制,但被他們以外的人用來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質量、準確性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誌。
商標區分
1.兩個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基本相同,只是在集體商標申請中應當寫明集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2.兩者都可以申請地理標誌註冊,以地理標誌為客體的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章程)的要求完全相同;
3.兩者已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包括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章程)全文或摘要;
4.雙方對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章程)的任何修改均應報商標局審批,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雙方申請轉讓或者權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6.兩者都是由多個生產者或者服務者提供的,相關商標只有在滿足壹定條件或者履行壹定程序後才能使用;
7.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壹組織物;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質量;
8.集體兩標的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此外,證明商標的申請人必須具備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能力;當然,以地理標誌為客體的集體商標還必須具備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能力;
9.集體商標只要是集體成員就可以使用,集體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證明商標應當表現出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就可以使用;
10.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證明商標,即不得證明自己。
《商標法》第十六條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但該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從而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同時,以地理標誌為客體的商標可以“申請註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當然
“將地理標誌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要求,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要求的,可以請求參加將該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被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將該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使用該地理標誌,該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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