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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商標註冊申請的主體、客體及原則

商標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壹種權利,是由法律設定、為法律所保護並存在於壹定法律關系之中。因此,要準確理解商標權必須了解構成商標權的主體、客體及內容。

壹、商標的主體

商標權的主體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即權利主體。我們要弄清什麽人可以成為商標權的主體,不可不對註冊商標申請人的主體作些必要的了解。什麽人可以成為註冊商標的申請人呢?我國《商標法》第4條、第9條以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對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揀或者經銷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註冊。根據以上規定,依法成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以及與中國簽訂有協議或***同參加國際公約或以對等原則相互保護商標權的外國公民或法人,都可以在我國申請註冊商標,其申請壹旦獲準,他們就成為我國商標權的權利主體。可見,我國商標權的主體是非常廣泛的。而且,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和客觀形勢發的需要,壹些新的經濟組織形式還會不斷出現,商標權的主體範圍也會而擴大。

商標權的主體主要是商標所有人,這是權利主體。但既有權利主體,也應有義務主體,因此,義務主體也是商標權的主體之壹。

二、商標權的客體

商標權的客體是指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註冊的註冊商標。未經核準註冊的商標盡管已由生產經營、服務者使用,也不能成為商標權的客體。

申請註冊商標,必須在申請程序、商標構成要素、商標的特征等方面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才會獲準註冊,授予商標申請人以商標權。獲準註冊的商標才能成為商標權的客體。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商標構成的法定要素,主要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兩者的組合、商標可以單獨使用文字或圖形,也可以圖形、文字並用,這是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的商標構成要素。凡是不由法定要素而由其要素組成商標的,就不可能獲得核準註冊。

商標法的法定要素中是否包括顏色在內?我國《商標法》未予明確,但在該法的《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送交著色圖案”。因而可以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顏色也是商標的構成要素。

(2)商標必須具備顯著特征。無論是以何種要素構成的商標,都必須有自己的獨特的顯著特征,便於消費者識別,便於消費者認牌購貨。商標的特征越明顯,越便於識別,越有利於打開商品的銷路。所以商標具有顯著特征也是申請註冊的重要條件之壹。不具備這壹條件,也不可能獲得批準。以下幾種情況就不具備顯著特征:1如“葡萄”酒、“桔子”糖或桔子、葡萄圖形等;2電器上的火花圖形和機床上的D等;3“快速”自選車、“光亮”電燈泡、“清潔”洗滌劑、“悅耳”音響、“保暖”防寒服等。上列這些文字或圖形者不能為商標申請註冊,為壹家專用。因為能用商品名稱和商品能用標誌,表示商品質量、性能的文字、圖形起不到區分生產者的作用,而且會導致商標混同。

(3)商標必須與他人註冊商標不相混同。所謂混同包括相同或相近似兩種情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混同的,將會被駁回。相同包括圖形、文字、名稱的完全壹致和發音相同的名稱或文字,如“紅中”與“宏鐘”、“同生”與“同聲”、“同仁”與“銅人”;相近似是指在同壹種商品或同壹類商品上的兩個商標的圖形或文字相同或相近。如“鴕島”,墨水與“鴕鳥”,墨水,“中華”香煙與“中萃”香煙與“中萃”香煙,都屬於相近商標,因為這裏的“鳥”與“島”、“華”與“萃”字的書寫容易使人產生誤認。

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不得在同壹種或同壹類商品中使用,這是壹般原則,而對於馳名商標,所限制範圍則不僅指同壹種或同壹類商品,即使是不屬同壹種或同壹類的商品,也不準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

(4)商標必須不是禁用的標誌。各國商標法都對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作了明確規定。我國《商標法》第9種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縣以上的行政區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地名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以上地名的商標的繼續有效。法律所以要禁止把某些標誌作為商標使用,有些是出於政治性的考慮,體現國家、政府間互相尊重;有些是基於民族間的互相尊重,以維護民族間的團結;有些是為了避免混同;有的是出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社會道德風尚。

上列各項禁用條款,不可能包羅萬象,有些雖未列入法律禁止條款,但實際上也是禁用的,如:1中國地圖或世界地圖的圖形不能作為商標使用;2不能用人民幣或國家債券作為商標使用;3不能把天安門圖形或公眾尊敬的偉人頭像作為痰盂,衛生紙或其他類似商品的商標申請註冊。

出口商品的商標,不僅不能違背我國商標法所禁止的內容,即使符合我國規定,還要考慮到商品銷往地的風俗習慣,語言、形象的禁忌,否則將難以為當地消費者接受。

三、商標權的內容

商標權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主體應承擔的義務。

商標權(我國《商標法》稱“商標專用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因為商標的價值、商標權來源於商標被有關商品或服務項目所使用,並用以區別其他的相同商品或服務,從而具有顯著人特征。法律所保護的是商標在有關的商品或服務貿易中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而不是有形的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本身。所以,商標權雖屬於財產權之壹種,但在性質、權利範圍等方面,與有形財產權(如機器、房屋、土地等財產物)均有很大區別。

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既包括法律賦予商標所有人以專有使用商標的積極權利,也包括商標所有人禁止(排除)第三者侵犯商標專用的消極權利。其中,商標專有使用的核心。至於商標的轉讓、許可使用等項權利,均由專有使用權衍生而來。

1.專用權

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權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使用權。它具有獨占性,是壹種絕對排他的支配權。任何第三者未經商標權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該註冊商標。就是說,商標經註冊後,只有該商標專用權人才有權在其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該商標,他可以獨占使用其註冊商標,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權還可以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移轉,如商標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後,該商標權中的財產權由其繼承人,商標權可以通過簽訂合同轉讓其使用權或所有權。商標權所有人貪汙行使商標專用權,任何人不得非法幹涉和阻礙。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所謂“核準註冊的商標”,是指經商標局註冊在案的商標名稱和商標圖案,即註冊在案的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檢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經商標局核準在案的指定使用某商標的特定商品。商標權所有人行使商標專用權,必須嚴格限定在上述範圍以內。唯其如此,商標專用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否則,如果超出“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權利範圍,比如,商標權所有人不僅使用經核準註冊的商標,而且使用也與該註冊時未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都將會受到商標局的嚴肅處理,甚至於撤銷其註冊商標。

2.禁止權

禁止權,是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任何人未經其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有權禁止他人銷售明智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權禁止他人偽造、擅自制造其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有權禁止他人損害商標專用權的其他侵權行為。對於上述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商標權所有人有權請示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訴請人民法院,追究侵權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專用權和禁止權正反兩方面的結合,構成註冊商標權的完整的權利內容。

商標權以外的所有人或組織,都處於商標權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地位,在註冊商標有效期限內,他(它)們具有不作為的義務,即不得以任何行為妨礙、幹涉商標權人行使商標權或以任何方式損害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