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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不能提供財務報告,商標價值無法評估怎麽辦?

妳好:

根據您所描述的事實,嘗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回答以下問題,供您參考:

1-如果我拍賣,法院需要評估這套房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對拍賣的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

2-鑒定費是遺囑執行人規定的,但我(申請執行人)是否應該支付前期費用?

申請人預先付款。

3-如果我需要預付,需要多少錢?或者按照什麽原則,什麽比例?

這個要找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來收,他們的收費方法可以參考。

4-申請拍賣,我需要預付嗎?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支出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向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如果出了問題怎麽辦?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動產進行作價,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移交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在六十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失敗,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依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底價購買該財產,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仍拒絕接受該財產清償債務的,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返還被執行人,但可以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6-債務60萬,被執行人財產總價值遠遠超過我欠我的數額。我有沒有權利把廠房或者土地分割成壹小塊進行拍賣?

第十七條拍賣多項財產時,部分財產的變賣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承擔的費用的,應當停止拍賣其余財產,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多項財產用途不可分割,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壹並拍賣。

以上規定比較明確。

以上觀點是根據您的描述和問題進行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您參考!

河南鄭州曹景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