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北大方正狀告廣州寶潔公司(以下簡稱“寶潔”)侵犯其美術作品著作權,聲稱寶潔未經許可,在“飄柔洗發露”、“飄柔精華素”等產品上使用了方正電子開發的五款字體,要求寶潔停止使用並銷毀所有帶有方正5款字體的外包裝、產品標識、產品商標、產品廣告宣傳,並賠償經濟損失。海澱區法院壹審判決認為:“倩體字庫產品作為具有審美意義的字體集合具有壹定的獨創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特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認為其中的每壹個單字都確認具有獨創性,享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則依據不足,因此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庫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未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北大方正不服該判決,遂提起上訴。北京壹中院二審作出維持原判決定,但給出了新的理由,認為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庫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屬於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經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