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規定》第八條禁止下列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等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的;
(三)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四)擅自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註冊中以及在網站、域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的;
(五)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