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期限是十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註冊後,其有效期為自核準之日起十年。如需續展,應在第九年提出申請。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