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沒有使用,則被控侵權人的行為雖構成侵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 第壹款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