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1、商品商標是最常用的商標,指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標記,又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等。商品商標是申請受《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優先權保護的惟壹標記。
2、服務商標是用以標示和區別無形商品即服務、勞務,使用者多為從事餐飲、賓館、娛樂、旅遊、廣告等服務的經營者。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4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後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