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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行政處罰第60條第二款規定是什麽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