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權利憑證還沒有交給質權人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