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煙假酒的索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壹賠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假壹罰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的是普通商品的消費,而《食品安全法》則是特別針對食品領域的法律。根據工商局的分類,酒是食品的壹種。
所以,遇到假酒問題,消費者完全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哪壹部法律。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將關於經營者涉嫌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大幅提高,不但賠償額度提高到了“三倍”,即“退壹賠三”,還規定了消費賠償的“保底金額”500元,即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
擴展資料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有關要求,進壹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工商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上報國務院。
實施條例原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研究、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推進商品和服務業標準化建設,規範市場秩序,依法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創新監管和服務方式,加強消費知識宣傳和教育力度,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消費者組織、行業組織等社會組織和大眾傳播媒介應采取措施,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大眾傳播媒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為消費者提供社會保護。
第五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監管、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消費者參與相結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治格局。
第二章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壹般規定
第六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消費場所、服務設施、店堂裝飾、商品陳列、網絡環境等場所與設施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場所和設施條件,經營者應當以顯著的方式設置安全使用說明、警示標識,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高危險性的體育娛樂服務或者利用大型遊樂設施提供的娛樂服務,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設施,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在經營者提供的場所和設施遇到危險或者不法侵害時,經營者應當給予救助。
第七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或者進口商品的經營者應當制定召回計劃,發布召回信息,並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生產或者進口商品的經營者承擔。銷售者、修理者、零部件生產供應商、受委托生產企業、其他服務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生產或者進口商品的經營者實施召回。
缺陷,是指由於設計、制造、警示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壹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第八條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家電維修、機動車維修、數碼產品維修等服務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並發生爭議,經營者不能證明該瑕疵並非因商品或者服務的自身質量問題導致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耐用商品是指使用期限較長、科技含量較高、消費者可能缺乏全面認知能力的商品,包括但是不限於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手機、照相機、攝影機等。
第九條經營者以獎勵或者附贈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參考資料: